记者 赵磊 晨报讯 王某及其雇佣的业务员郭某以境内公司名义开展境外黄金交易经纪业务,半年获取“佣金”30余万元。然而,这样的黄金期货经纪业务扰乱了市场秩序,他们也因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2009年7月,王某为开展非法境外黄金交易经纪业务,招聘郭某等人在上海开展经营活动。王某以某境内公司名义先后与两家香港金业管理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境内公司为上述两家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发展炒金客户,可按客户交易手数获取相应佣金。 之后,王某又以某境内公司名义,招揽了数十名有意向进行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的客户。这些客户在两家香港公司网站登记注册,并将钱款打入该两公司的账户,作为在香港黄金交易所买卖黄金的期货交易保证金,通过两家香港公司进行保证金100倍数额内的无实物黄金期货交易。 杨浦法院认为,王某、郭某非法从事黄金期货经纪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郭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法院最终判决王某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25万元,郭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并责令2人退赔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