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在自己的手里,账户内的5.46万元莫名其妙被盗刷,储户王先生将银行告到法院。日前,法院一审判决银行必须负全部责任,支付5.46万元给王先生。
ATM被装读卡器
银行卡遭人复制
王先生是惠安人,2008年8月14日,他向某银行东湖支行(以下简称“东湖支行”)申办了一张银行卡。
2009年5月5日,王先生向惠安警方报警,称自己银行卡卡内的钱被盗刷走5.46万元。5月7日,惠安公安局立案侦查该案。
经警方初步调查,2009年5月1日晚上8时,该银行惠安支行(以下简称“惠安支行”)东园分理处ATM机被人安装磁条读写装置及针孔摄像头。王先生在该ATM机取过款。5月4日,一名男子持卡在广东深圳市一珠宝店刷卡消费,王先生账户内的5.46万元就这样被盗刷走。次日,王先生发现卡内的钱没了,遂向警方报案。
据悉,犯罪分子利用在ATM机上安装读卡器,获取了王先生的银行卡信息,并在数字键盘上方安装针孔摄像头偷窥密码,通过复制假卡实现异地刷卡消费。 告惠安支行败诉
法院说要告开户行
王先生认为,银行卡一直在他手里,从来没丢失过,自己也没透露自己的密码,巨款被盗刷,过错在于银行,于是,他将惠安支行告到惠安县法院,要求惠安支行赔偿自己的损失。
经过惠安县法院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中院驳回了王先生起诉。中院认为,应以东湖支行作为合同当事人,即东湖支行才是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对人,王先生告惠安支行告错了。
法院认为银行有重大过错
随后,王先生将东湖支行告到丰泽区法院,要求东湖支行与惠安支行共同向他支付存款5.46万元及利息。
对此,东湖支行辩称, 这起案件应中止审理,因为涉及刑事犯罪,尚未侦破,一些重要事实尚未查清,应待刑事部分终结后再进行审理。惠安支行称,王先生的银行卡不是在惠安支行开卡的,自己不负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确定,王先生的银行卡被盗刷走5.4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时,没有证据证明王先生有参与盗刷银行卡,案件不应当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王先生在东湖支行申请开户办理银行卡,与东湖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负有妥善保管储蓄卡及密码的义务。银行作为经营者在为储户办理交易业务收取相关费用的同时,应向储户提供安全可靠的交易场所并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先生在ATM机上使用储蓄卡时,由于犯罪分子在ATM机上安装磁条读写装置以及针孔摄像头从而泄露储蓄卡密码及信息,导致他人能利用该卡进行取款或消费,是造成王先生财产损害的主要原因。ATM机是银行营业设施,银行对提供的营业设施负有安全防范。惠安支行对ATM营业设施管理不严,致犯罪嫌疑人能够在ATM上设置磁条读写以及摄像设备,最终导致储户信息及密码泄露,因此惠安支行对营业设施管理及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有重大过错,是造成王先生存款损失的根本原因,惠安支行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惠安支行是东湖支行的代理行,根据法律规定,该责任由被代理行东湖支行承担,东湖支行还应承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的合同违约责任。
日前,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东湖支行应支付给王先生存款5.46万元及利息;驳回王先生对惠安支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