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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广州市民李女士的一批珠宝首饰被盗,几个月后,李女士在一家钟表店发现了“自己被盗的几件珠宝”,白云区警方随即拘传了钟表店的老板,并将李女士指认的首饰还给她。然而,警方随后发现,其中的两只价值过万的手镯“还错了”。
失窃珠宝 “现身”表店
近日,广州中院二审宣判了白云公安分局状告李女士拒绝将属于他人的两只镶钻手镯返还一案,法院认为李女士取得手镯是基于白云公安分局的错误行为,李女士取得没有合法依据。
时间回溯到6年前。2005年1月26日,李女士向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棠景派出所报案,称她存放在棠景街又一居花园房内的一批价值约20余万人民币的珠宝首饰被盗。白云公安分局决定立为盗窃案进行侦查。
2005年11月10日,李女士在荔湾区的一家钟表店内发现有她失窃的部分珠宝首饰:三件镶钻石手镯及一件镶钻石戒指。白云公安分局随后拘传钟表店负责人,并当场扣押李女士指认的四件首饰。经过调查,白云公安分局棠景派出所认定扣押的上述物品属李女士所有,于2006年5月12日发还给李女士。
错还手镯,警方赔钱
在被认定持有李女士被盗的首饰并非基于违法行为后,2007年12月5日,梁先生向白云公安分局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请求赔偿其被刑事拘留期间的损失及其被扣押的四件珠宝首饰。其后,白云公安分局作出了支付梁先生刑事拘留期间的赔偿金2342.28元及确认扣押梁先生持有的四件珠宝首饰的行为不违法的决定。在复议未果后,梁先生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白云公安分局赔偿其被扣押的四件物品的赔偿决定。
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白云公安分局扣押梁先生持有的一只镶钻石戒指和一只18K金镶钻石天鹅图案手镯是李女士被盗的物品,但不能证明白云公安分局扣押的另两只镶钻石手镯是李女士被盗的物品,白云公安分局拒绝返还给梁先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决定白云公安分局返还从梁先生处扣押的两只镶钻石手镯,如无法返还,应按照鉴定结论确定的价格给予相应的赔偿。
由于李女士拒绝返还原物,白云公安分局于支付了两只镶钻石手镯的相应价款共32962元给梁先生的继承人。
追要手镯,警方胜诉 赔钱后,白云公安分局转而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警方认为,李女士拒绝将法院认定属于梁先生的两只镶钻石手镯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请求李女士将两只镶钻石手镯返还,如不能返还则返还相应价款3296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取得手镯是基于白云公安分局的错误行为,李女士取得没有合法依据。白云公安分局在向有关权利人赔偿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李女士应予返还并由白云公安分局上缴国库。如不能归还,就需要赔偿32962元。判后,李女士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近日,广州中院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