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建华、周忠寿和刘祥经常出入游戏室赌博,输钱后3人分工合作密谋抢劫珠宝店。去年12月9日,3人持钢珠枪、斧头、刀和电警棍,闯进楚雄市城区鹿城西路的“戴梦得”珠宝店,按事先分工对店内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控制。将营业员正在清理还未放入柜台的黄金首饰倒入事先准备好的迷彩提包中,劫走了价值69万余元,总重量为1794.995克的黄金首饰。之后3人陆续落网。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建华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周忠寿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刘祥犯抢劫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同时判处对被告人张建华和周忠寿限制减刑。据悉,此案是楚雄州首例依照自今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的案件。该案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被告人张建红、李庆香、李庆海也依法被判处了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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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