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珠宝店购物卡上“注意事项”第四项内容为:“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其行为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而利用“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执法人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责令珠宝经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
7月31日,娄烦县工商局城镇工商所依法查处一家以“最终解释权”为由,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珠宝经营店。
工商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珠宝店购物卡上“注意事项”第四项内容为:“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其行为涉嫌利用格式合同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最终解释权”条款属于格式合同条款,而利用“最终解释权”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条款。执法人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责令珠宝经营店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